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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房产已加妻子名字,离婚为何全归丈夫?

    信息发布者:马建芳
    2019-01-22 17:56:44   转载
    南宁的施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,婚后,为了让妻子覃某能跟自己好好过日子,施某在房产上追加覃某为共有人。可是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,那这套房子应该怎么算?平分?
    其实并没有,最终法院宣判这套房产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,他前妻连一寸都分不到。为什么呢?


    维护婚姻
    男方将名下的房子
    变更为夫妻共有

    今年42岁的施某,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,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覃某。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。因为覃某怀孕,在认识仅3个月后,两人决定结婚。2008年初,两人的儿子出生。新生命的降临,在增添喜悦的同时,也让这对夫妻间多了不少争吵,他们这才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很大。


    撑到了2012年,施某感觉这段婚姻无法再维持,起诉离婚,然而覃某不同意,法院也未予准许。两人继续在一起生活,依然争吵不断。此时覃某提出,只要在施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她的名字,就和施某好好过日子。为了表达诚意,2014年3月,施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子,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。


    最终离婚
    男方欲撤销“赠与”
    女方要求经济补偿

    施某本以为这样,覃某就能和他安心过日子,但事与愿违,两人依然争吵不断,后来覃某干脆离家外出打工。无奈之下,2014年8月,施某到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儿子归他抚养,并确认房子归他一人所有。


    施某的理由
    我是在覃某承诺与我一起好好过日子的前提下,才答应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,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。现覃某未能履行义务,我有权撤销赠与。
    覃某的说法
    我同意离婚,但是儿子归施某抚养。我认为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,应该一人一半。房子可以归施某,但是要补偿我一半的房款。


    房产归属
    该房归男方所有
    女方不服上诉

    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到底该怎么算?法院认为,房子确实是施某于2005年7月全款购买的,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。2014年3月,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,依据生活常理,施某不可能毫无缘由地将其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,该行为应是基于他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。现在该愿望无法达成,即双方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,由此,该房应归施某所有。考虑到覃某的经济情况,法院判定由施某补偿5万元给覃某,孩子归施某抚养。


    一审判决后,覃某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将双方登记为共有的行为认定为施某对覃某的赠与,且赠与行为是基于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;双方起诉离婚,视为施某赠与的初衷已无法实现,即附条件的赠与后,赠与条件不存在,由此判定并无不当,维持原判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。



    小当提醒
   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的规定,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,并取得了房产证,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。因此,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,连毛毛都分不到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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