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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42岁的施某,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,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覃某。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。因为覃某怀孕,在认识仅3个月后,两人决定结婚。2008年初,两人的儿子出生。新生命的降临,在增添喜悦的同时,也让这对夫妻间多了不少争吵,他们这才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很大。
施某本以为这样,覃某就能和他安心过日子,但事与愿违,两人依然争吵不断,后来覃某干脆离家外出打工。无奈之下,2014年8月,施某到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儿子归他抚养,并确认房子归他一人所有。
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到底该怎么算?法院认为,房子确实是施某于2005年7月全款购买的,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。2014年3月,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,依据生活常理,施某不可能毫无缘由地将其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,该行为应是基于他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。现在该愿望无法达成,即双方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,由此,该房应归施某所有。考虑到覃某的经济情况,法院判定由施某补偿5万元给覃某,孩子归施某抚养。 一审判决后,覃某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将双方登记为共有的行为认定为施某对覃某的赠与,且赠与行为是基于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;双方起诉离婚,视为施某赠与的初衷已无法实现,即附条件的赠与后,赠与条件不存在,由此判定并无不当,维持原判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。